電子報第九十三期(97.03.18.)                                                                                                   92.09.18創刊       (有著作權  轉載必究)

「討論園地」

新的討論區已經上線,歡迎繼續提問、參與討論或發表心得。為了提高網路安全性並避免網路廣告及垃圾機器人程式之干擾,網友需先作登錄程序,才能參與討論區。近期討論 的重要主題包括「著作權法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條款修法論壇」、「可以自己印書不要版權嗎?」、「影印與重製有無不同?」、「影印店的疑問?」、「影印店的又一疑問?」、「引用聖經裡面的話有著作權的問題嗎?」、「關於日本寫真貼圖的著作權?」等議題,歡迎關心著作權保護的朋友提出新議題,共同參與討論。

二、著作權時事分析

1.上課筆記與錄音的著作權爭議

教室裡只剩一位同學,其他人不知混到哪裡去了。好在這位學生認真聽講,還振筆疾書,勤作筆記。教授覺得眼生,不認識這位學生,開口問了學生姓名,想要給他加分,以資鼓勵。怎料學生說了,他不是選課的學生,只是學生組織以每小時10元美金派來的「筆記工(note-taker)」,專門負責聽課作筆記,再整理貼上BBS,給沒有來上課的選課同學下載使用。

2.你的蔣公銅像有我的著作人格權

未來的歷史會如何評斷蔣公銅像的拆解與重組,我們不必太在乎,只管目前還可以自我掌控的一言一行即可。蔣公銅像拆除的時候,沒有去問一下林木川,法律上他也不能有意見,不過,重組的時候會涉及著作人的禁止不當修改權,還是去問一下林木川的意見比較妥適。不知他是認為讓蔣公銅像完美地留在記憶中比較好,還是願意以後現代解構主義,對比記憶中的傳統古典的藝術創造?

三、著作權觀念漫談

強化校園智慧財產權保護觀念

智慧財產權制度的真義,不在保護智慧財產權,而在使智慧成果能合理、方便地被公眾所利用,以促進國家文化、經濟與社會之發展。至於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則是達到此一終極目的的重要手段。透過對於智慧財產權之保護,使得有能力創作發明的人,願意創作發明更多更好的成果,供社會享用,而授權付費機制,正是達到此一目的之均衡手段。著作的利用,要從利用人的角度出發,讓利用人有方便、合理付費利用的機制,否則就有違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這在校園利用著作進行教學與學習,更有其必要性。能夠了解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意義,各界才能採取適當的作法,建立合理的機制,協助學生合法利用著作於學習。

四、著作權大哉問

1.可以演奏蕭邦作品,並加以錄音,單純供自己在家欣賞嗎?

演奏蕭邦作品,可以是一項表演,將其錄音下來,可以是錄音著作。表演或錄音著作,都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也就是說,未經你的同意,他人不可以錄製你的表演,複製你的錄音。但因為蕭邦的作品是公共所有,你可以演奏及錄音,卻不能禁止他人演奏及錄音。又利用公共所有的作品,還是要註明原著作人,以示尊重著作人格權。

2.可以將遊玩拍攝的影帶或照片配上音樂剪輯成專輯檔案嗎?

親朋、好友、同事、同學自己出去遊玩拍攝的影帶或照片,自行配上音樂剪輯成專輯檔案,如果僅是自己或同行者保留紀念,沒有營利行為,也沒有大幅公開,僅是自己部門同仁或班上同學觀賞,是重製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的行為,但有合理使用空間,惟應註明出處。若是放到網路上去,讓很多人可以瀏覽,就應該取得授權。

3.依小說插畫主角製作衣服,有侵害任何人的權利嗎?

服裝設計本身,無法以著作權法保護。依服裝設計所繪製的圖案,可以依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但若依服裝設計圖案製作衣服,屬於「實施」行為,不是著作權人的「重製權」範圍,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至於將別人的服裝設計,說成是自己的設計,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或是有無刑法上的詐欺,都必須視其個案情形而定。

4.網咖的電腦遊戲軟體為何要買公播版?

著作權法所稱之「公眾」,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網咖消費者對於網咖而言,是不特定之多數人,應屬該定義所稱「公眾」之範圍。網咖若在主機裝置軟體,供內部使用者下載至各部電腦連線使用,在主機裝置軟體會構成重製行為,供機構內使用者下載至各部電腦使用,涉及公開傳輸行為,都應經授權。取得一套軟體裝於機構內之主機,與購置多套軟體裝置於每部電腦,使用方式與數量不同,應該分別授權或支付不同對價,否則就易發生侵害情事。

5.可以用攝影機仿冒攝影名家的攝影嗎?

著作權法沒有仿冒問題,只有重製或改作問題。景物人人可以攝影,不會說我可以就同一景物攝影,別人也來攝影,就是侵害我的著作權。就如同老師帶全班去陽明山公園寫生,小學生甲畫花鐘,小學生乙就不可以畫花鐘。翻拍或翻印他人照片是重製行為,剪輯他人照片作為編排與組合,是改作行為。但就同一景物攝影,縱使相同或近似,還是要加上自己的選擇與創意,與原來的照片仍是不同的兩個作品,應該不致發生侵害著作權行為。

6.網頁的著作權人可以禁止他人鏈結嗎?

無鏈不成網,這是網路連連相連的特性。在法律上,除非是以著作權法所定反盜拷條款的技術破解他人鎖碼後加以鏈結,否則,網站沒有拒絕他人鏈結的權利。目前,司法機關僅禁止故意鏈結到非法網站,認為是侵害著作權人的公開傳輸權,並不禁止鏈結到合法網站。不過,著作權人當然可以「聲明」不允許他人作可能誤導使用者的鏈結,只是此一聲明的法律效果有限。

7.商品上的藝術文字圖形可以主張著作權嗎?

依據著作權法主管機關所發布「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之規定,「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 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商品上經設計的藝術文字圖形,雖未申請商標權,但若符合上述美術著作之定義,可以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他人不得任意使用,更不可以未經授權,據為申請商標權。

8.網拍誤用照片侵權怎麼辦?

本案侵害著作權是事實,但要讓檢察官或法官知道你無犯罪故意,被通知侵害後態度良好,願意和解,但著作權人是以刑事訴訟逼迫支付不合理的賠償金,則應可以獲得較好的結果。

9.專屬授權結束後的剩餘產品可再行銷嗎?

著作財產權人與A公司簽署為期2年之音樂著作專屬授權契約,由A公司於2年內得製作伴唱機,則授權期限屆滿後,雙方已無授權契約關係,A公司即不得再重製及行銷錄有著作財產權人音樂之伴唱機。至於A公司於專屬授權期間所錄製著作財產權人音樂之伴唱機,除非雙方另有特別約定,例如約定可再銷售一定期間,或確定數量後繼續銷售至售罄為止,否則應不得再流通於市場上,違反者將構成侵害著作權,而非僅單純之違約行為,更不致於轉換成為非專屬授權。

五、著作權遠距教學網

著作權遠距教學網」已正式上線,內容包括主持人近期於智慧財產培訓學院及台灣創意設計中心所作之著作權相關講座影音檔案及教材,分別值得初學著作權者或進階程度或產業人士參考,未來將陸續增加檔案,歡迎各界免費瀏覽。

六、專書簡介

1.「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ISBN986-121-162-4),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二○○六年二月中旬再版,每冊售價280元。本書係以「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觀念漫談」專欄中,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簡淺易懂,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

2.「著作權博識500問」(ISBN986-121-101-2),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每冊售價320元。本書係將近年來,各界在「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大哉問」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精選出五百題問答,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

3.「著作權法逐條釋義」(ISBN978-957-11-4679-9),已由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七年三月中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360元。本書係依著作權法之條文順序,以淺顯易懂的文字進行解說,同時附有主管機關的重要解釋以及法院的重要判決,是大學教授著作權法課程的簡易教科書,也是初入門者對於各該條文規定原因與適用情形最方便的入門書。

4.「線上音樂與影片的著作權問題」(ISBN978-986-01-3141-3),已由國立台灣大學科際整合研究所於二○○八年三月中旬出版發行,每冊售價250元。本書係主持人參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度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於智慧財產培訓學院之「數位內容著作權種籽師資專班」講授網路上之音樂與影音之利用所牽涉著作權議題之教材。

5.「多媒體法與企業經營手冊-----創作人與發行人實務指南」(ISBN957-667-573-1),已由商業周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二○○○年四月 初版發行,每冊售價450元。本書係主持人與劉文彬先生合譯美國聖荷西州立大學的網路法律教授J. Dianne Brinson及加州專攻智慧財產權法的名律師Mark F. Radcliffe所著MULTIMEDIA LAW and BUSINESS HANDBOOK---- A Practical Guide for Developers and Publishers 本書沒有不太多的理論,係提綱挈領地點出多媒體產業與使用者必須知道的基礎概念,其大多數的篇幅都是以非常淺顯的文句,詳列實例,介紹經營多媒體產業所須注意的相關法律議題,並一再澄清許多一般人所常有的誤解。

七、與「著作權筆記」主持人對話?

八、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九、取銷訂閱電子報

十、與主持人在MSN相見  copyrightnote@hotmail.com